首页>>民事案例>>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最高法发布8个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涵盖多类案件

时间:2025-10-07 23: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中国网9月11日资讯(记者薄晨棣、高清扬)当天,中国最高法院公布八个与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的重要案件,旨在强化对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的司法监督,通过具体案例进行法律教育,有效遏制危害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犯罪行为。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存在利用亚硝酸盐的餐饮单位,有将鸭肉制品当作牛肉制品售卖的供应商,也有挪用学生营养餐经费的公职人员等刑事犯罪案件;同时发生了学校终止餐饮企业承包经营,学生家长起诉社区商店售卖失效商品等民事诉讼案件;还涉及食品标签违规,提供有毒有害食材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范围从校外延伸至校内,包括食材供应方、餐饮企业、食堂管理者以及监管部门,覆盖食品标识、有效期,直至劣质食材、违规使用添加剂等不同方面,不同参与方和不同案由的校园食品安全案件,体现了审判机关全力保障校园食品安全的决心。

媒体报道,近期公布的第一个案例名为“侯某制造、售卖不达标食品案”,此案彰显了审判机关对于破坏学校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调查发现,2021年3月期间,被告侯某与某教育机构签署了餐饮供应合同,其个人开设的餐饮场所负责向该机构的学生提供午餐服务。同年的4月8日,侯某清楚餐饮场所不允许购买、存放、应用食品成分亚硝酸盐,还是在他供给某小学的排骨里掺入了亚硝酸盐,交易金额达到四百多元。该小学的学生吃了之后,有五十六人显现出头晕、恶心等食物中毒的表现,进而住院接受医治。医生检查后确定,这些学生都患有亚硝酸盐中毒。经化验,该生所吃的排骨、排骨汤以及吐出的东西里都发现了硝酸盐,排骨汤中的硝酸盐量最高,达到了每千克1396毫克。

审判机关经过审理查明,被告者侯某在食品加工、贩卖环节中超出范围、超出限定使用食品成分,导致56人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症状,情况非常恶劣,其所作所为已经触犯生产、销售不达标食品的罪名。被告者有主动交代行为的记录,表示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事件发生时帮助救治受害者、主动进行经济补偿并获得了多数受害者方面的宽恕,依照法律对其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侯某因制造、售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时需缴纳罚金。

最高法表示东莞麻涌律师 ,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是被允许的,不过这种物质毒性很强,而且发病过程很快,中毒症状会马上出现。为了有效避免亚硝酸盐导致的中毒事件,国务院相关部门已经发布通知,规定不允许餐饮场所和提供餐饮服务的人员购买、存放、使用亚硝酸盐,只有食品制造企业才能使用。

本案涉及被告人侯某,其从事餐饮服务行业,在经营饭店期间,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多次前往检查亚硝酸盐滥用情况,侯某对亚硝酸盐禁用规定知情,但未遵守国务院相关部门公告中关于使用主体的要求,且在食品中大量使用亚硝酸盐,严重超出允许的限量标准,导致56名小学生出现严重的食物中毒症状,后果特别恶劣。司法机关依据法规对其科处七年刑期,此举对于警戒、遏制该类违法行为具有显著效果。

案例三“施某贪污案”涉及食材更换问题,属于侵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行为。该案反映出,2017年8月,施某被委派负责学生营养餐相关工作,具体包括食材采购、制作、发放及费用报账等职责。2020年3月到2021年7月期间,施某因为鸡腿价格增长了,没有按照规定向县教育局报告,只是和某小学校的主要负责人讨论了一下,就改变了学生营养餐的食材。他指示了某肉类销售公司的负责人袁某(另外有案件在处理),让袁某用鸡翅根来代替鸡腿,提供给某小学。袁某依照施某的指示,假称售卖鸡腿开具了发票并申请报销,骗得了五十四万七千余元专项资金,减去实际支付给供货商的十九万二千余元,再减去施某自己买货花掉的五万一千余元,最终三十万三千余元被施某偷偷据为己有。

审理结束后,法院认定施某在负责监管农村学生营养补助资金时,凭借职权侵吞了该款项,且金额巨大,此行为已触犯贪污法律。施某归案后表示认罪并接受处罚,同时归还了全部非法所得,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名判处施某三年监禁,并处以二十万元人民币罚金。

麻涌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