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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8个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涵盖三类案件

时间:2025-10-07 23: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中国网北京九月十一日刊文(记者薄晨棣、高清扬)当天,中国最高审判机关通报了八个与教育机构食品卫生相关的案件判决,旨在强化对学校食品安全的司法监督,通过具体案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危害学生饮食安全的违法行为。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涉及校园食品安全方面,既有犯罪案件麻涌镇律师 ,例如供餐单位违规使用亚硝酸盐,食材商以假乱真将鸭肉当作牛肉出售,以及管理人员挪用学生营养餐经费等案件;也有民事纠纷,比如学校终止与食堂承包商的合作,学生家长向周边商店追讨售卖变质食品的责任等案件;还有行政诉讼,诸如校园食材商违反标签规定,提供有毒有害食材等案件。这些案件类型多样,覆盖了从校外到校内,从食材供应商、供餐单位到食堂管理者再到监管部门,从食品标识、有效期到劣质食材、不当使用添加剂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司法机构维护校园食品安全的决心。

媒体报道,近期公布的第一个案例,即“侯某制造、售卖不达标食品案”,彰显了审判机关对危害教育机构食品安全的违法者实施严厉打击的明确态度。调查发现,2021年3月期间,被告侯某与某小学达成配餐合同,由其掌控的餐饮店承担该校师生的午餐供应任务。当年四月八号,侯某清楚餐饮场所不允许购买、存放、应用食品成分亚硝酸盐,还是在他提供给某小学的排骨里掺入了亚硝酸盐,交易金额达到四百多元。该小学的学生吃了之后,有五十六人显现出头晕、恶心等食物中毒现象,随后住院接受治疗。医生检查后确认,这些学生都是因为亚硝酸盐中毒。经过检测,这些学生吃的排骨、排骨汤以及他们吐出的东西里,都发现了亚硝酸盐成分,而且排骨汤里的亚硝酸盐含量非常高,达到了1396毫克每千克。

审判机关经过审理,确认被告侯某在食品制造、售卖环节中,超出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大量使用食品补充物,导致56人出现严重的食物中毒症状,情况十分严重,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生产、销售不达标食品的法律条文。侯某有主动交代问题的行为,表示认罪并且愿意接受处罚,事件发生后他参与救助受害者、主动进行经济补偿并得到了大部分受害者的宽恕,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其从宽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侯某因制作、售卖不达标食品,被裁定有期徒刑七年,同时需缴纳罚金。

最高法表示,亚硝酸盐虽被批准为食品添加剂,不过其毒性很强,而且发病过程很快,症状显现时间不长。为了有效避免亚硝酸盐导致的中毒事件,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了相关通知,规定不允许餐饮行业的相关机构和个人购买、保存、应用亚硝酸盐,只有食品制造企业被允许使用。

本案涉及被告人侯某,其从事餐饮服务行业,在经营饭店期间,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前往检查亚硝酸盐滥用情况,侯某对饭店不得使用亚硝酸盐的规定知情,但并未遵守国务院相关部门公告中关于亚硝酸盐使用主体的规定,同时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使用亚硝酸盐,导致56名小学生出现严重食物中毒事件,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对当事人判处七个年度的监禁,此举对于警戒、遏制类似违法活动具有正面效果。

案例三“施某贪污案”涉及食材更换问题,属于侵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行为。该案发生在2017年8月,当时被告人施某被委托负责管理该专项资金。他承担了学生营养餐食材的采购、制作、发放以及营养餐费用报账等多项职责。2020年3月到2021年7月期间,施某因为鸡腿价格上扬,没有依照规定向县教育局报备,只和某小学校方领导商议,就调整了营养餐的食材配置,指示某肉类经营公司的负责人袁某(有另外的案件在处理),让该负责人用鸡翅根来替换鸡腿,提供给某小学使用。袁某依照施某的指示,假借提供鸡腿的名义开具了虚假票据进行报销,骗取了资金五十四万七千元以上,减去实际支付的货款十九万二千元,以及施某自己买货的开销五万一千元,最终三十万三千元以上被施某私自占有。

审判机关审理后查明,施某在负责监管乡村教育补助资金时,凭借职权侵吞了该款项,涉及金额庞大,其行为已触犯贪污法规。施某归案后坦白认罪,并归还了全部非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因此,以贪污罪名判处施某三年监禁,并处以二十万元人民币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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