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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仲裁如何委托?新仲裁法为你详细解答

时间:2025-12-04 19:5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该法律于1994年8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之后,在2009年8月27日,因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而第一次修正,又于2017年9月1日,依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最终在2025年9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完成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 执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首先,存在这么一条规定,其目的在于确保公正且及时地对经济纠纷予以仲裁,进而保护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基于此,才制定了本法。

第二条,仲裁事业在发展进程之中,需将中国共产党以及国家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予以贯彻落实,以此来服务国家朝着高质量发展迈开步伐以及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致力于营造出具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特征的营商环境,进而发挥助力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

第三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与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所发生的合同纠纷,还有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能够进行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若要选择仲裁方式去解决纠纷,那么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进而达成仲裁协议。要是没有仲裁协议,而一方申请仲裁的话,仲裁机构则不会予以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此时若有一方朝着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不过存在着一种例外情况,即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外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仲裁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要依据事实,需符合法律规定,应公平且合理地把纠纷予以解决。

第八条 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九条,仲裁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开展进行,不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扰,也不会受到社会团体的干扰,更不会受到个人的干扰。

第十条,仲裁实施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被作出之后,当事人针对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此一来,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会给予受理。

要是裁决被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裁定进行撤销,或者裁定不予执行,那么当事人针对该纠纷,能够依据双方再次达成的仲裁协议去申请仲裁,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仲裁活动存在可以借助信息网络实现在线开展的情形,不过,若当事人明确作出不同意的表示,则该情形除外 。

仲裁活动借助信息网络在线开展的情况,和那些在线下进行的仲裁活动具备一样的法律效力 。

第十二条,国家予以支持,支持仲裁机构,使其加强与境外之仲裁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促使其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订立事宜。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十三条规定,仲裁机构能够在直辖市设立,也能够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并且亦能够依据需求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过并非按照行政区划一层一层地进行设立。

在前款所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那里,会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商会,将仲裁机构统一组建起来,它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

第十四条,依据本法第十三条所设立的仲裁机构,其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后,向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 仲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机构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六条,若仲裁机构变更其名称,或变更其住所,或者变更章程,还有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变更组成人员 的情况下,那就要提出申请,并且要依法去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仲裁机构终止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仲裁机构组成人员里包括主任一人,副主任有二至四人,委员有七至十一人。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是由那些具备法律知识的人、有着经济贸易领域专长的人、掌握科学技术专业知识的专家以及拥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来担任的。在其组成人员里面,具备法律知识的人、有着经济贸易领域专长的人、掌握科学技术专业知识点的那些专家的占比不能少于三分之二。

该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为五年,当任期届满之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换届,并且要更换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仲裁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章程规定,构建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界定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还要明确相应程序。

仲裁机构要构建起,完善的民主议事制度,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有序的文件管理制度,以及有效处理投诉的制度。

该仲裁机构,应当着重强化,针对组成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还有仲裁员的监督举措,一旦发现其于仲裁活动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即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是存在法律责任追究需求的话,要马上移送相关机关,用以处理 。

第二十条,仲裁机构,应当去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章程,还有登记备案,以及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以及服务流程,还有收费标准,还有年度业务报告,以及财务报告等信息,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仲裁机构所聘任的那些仲裁员,应当做到公道且正派,要具备优良的专业素质,需勤勉并尽责,得清正又廉明,还得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投身仲裁工作达八年之久的;。

(二)律师执业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其具备法律知识,从事法律专业工作,从事经济贸易专业工作,从事海事海商专业工作,从事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且拥有高级职称,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

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公职人员不得兼任仲裁员,那就依照其规定;要是其他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的话,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机构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存在这样的情形,即仲裁员被开除公职,仲裁员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仲裁员被撤销高级职称,而这些情形表明仲裁员不再具备担任仲裁员的条件,在此种状况下,仲裁机构应当把该仲裁员除名。

条文第二十四条表明,仲裁机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存在的,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

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二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仲裁机构为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是由全国会员大会去制定的。

中国仲裁协会,属于仲裁机构的自律性组织呢,会依据章程,就仲裁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还有仲裁员在仲裁活动里的行为,展开监督工作哟。

中国仲裁协会,按照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去制定示范仲裁规则。

第廿六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循一定法则对全国仲裁工作予以指导、实施监督,致力于完善相关工作具体制度,从整体层面施行统一筹划、全面规划仲裁事业的发展进程。

在本行政区域范围之内,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仲裁工作予以指导,并且实施监督 。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七条,仲裁协议涵盖合同里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所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机构。

若一方当事人于申请仲裁之际宣称存在仲裁协议,当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之前并不予以否定之时,经由仲裁庭予以提示并且进行记录后,此情形便被视作当事人彼此之间存有仲裁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二)订立了仲裁协议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当中的第二十九条规定,要是对于仲裁事项,或者是对于仲裁机构,没有做出约定,又或者约定竟然是不明确不清的,那么当事人能够去补充协议;然而要是达成补充协议这件事做不到呀,那仲裁协议便是无效的。

第三十条规定呀,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呢,它是否成立以及进行变更、处于不生效状态、终止、被撤销或者是无效的情况,这些统统都不会影响到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所具备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要是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有异议,那么有的可以去请求仲裁机构就此事作出决定,有的还能够去请求仲裁庭作出相应决定,当然也有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裁定的。要是一方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而此时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这种情况下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三十三条所规定,就是当事人若要申请仲裁,那就要向仲裁机构交给仲裁协议,还要交仲裁申请书以及副本,这是其应履行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性别,当事人的年龄,当事人的职业,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当事人的住所,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法人名下的名称,法人的住所所在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三十五条,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的五日内,要是认为满足受理的条件,那就应当受理,还要通知那个申请人;要是仲裁机构觉得不符合受理条件,那就应当用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以受理,并且还要说明其中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仲裁机构受理了仲裁申请之后,要在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以内,把仲裁规则与仲裁员名册送达给申请人,并且要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以及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后,需要于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限期之中,朝着仲裁机构去提交答辩书。仲裁机构在收到答辩书之后,应当于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以内,把答辩书副本送达给申请人。而被申请人要是没有提交答辩书的话,并不会对仲裁程序的开展造成影响。

第 三十七 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 协议,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不过仲裁协议无效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 。

第38条规定,申请人存在放弃仲裁请求的可能性,同时也能够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对于仲裁请求,则拥有承认或者进行反驳之权利,并且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九条记载,一方当事人鉴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其他的原因,有可能致使裁决变得难以执行开来,或者构成当事人别的损害情形的,能够去申请财产保全这项举措,还可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一定行为的实施,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进行申请保全操作时,仲裁机构得要把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中的有关规定途径提交给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情况紧急时,仲裁协议当事人能在申请仲裁前所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去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特定行为,又或者禁止其作出特定行为。当事人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处理。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四十条,当事人能委托律师还有其他代理人去开展仲裁相关的活动,法定代理人也能够作出这样的委托行为,若某人把律师呐以及其他代理人找来进行仲裁活动的话,那么这个人应该向仲裁机构呈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仲裁文件,应当以当事人所约定的、合理的方式去送达,当事人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得并不明确,那就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来送达。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对于第四十二条,存在这样的规定,即仲裁庭有可能是由三名仲裁员来构成的情形,而且也存在是由一名仲裁员来构成的情况,在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时候,要设置首席仲裁员。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要是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构成仲裁庭,那就应当各自去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机构主任依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去指定一名仲裁员;对于第三名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共同选定的,也能够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相关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来指定。要是当事人约定第三名仲裁员是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的,那就依从这个约定。而第三名仲裁员就是首席仲裁员。

若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来成立仲裁庭,那么该仲裁员可要么由当事人共同选定,要么能够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依照仲裁规则所明确的程序去指定,。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未于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限期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那么会由仲裁机构主任依据仲裁规则而确定的程序去确定,或者进行指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若仲裁员出现那种,有可能致使当事人,对其独立性以及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时,那么该仲裁员,就应当迅速地,向仲裁机构,以书面形式进行披露 。

仲裁机构要把仲裁员书面披露的状况,以及仲裁庭的组成情形,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存在这样一些情形,只要仲裁员处于其中之一,那么其就必定要进行回避,并且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同样是拥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私下里会见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并且还接受当事人,还有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若要提出回避申请,那就应当把理由给说明清楚,并且得在首次开庭之前提出来。要是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之后才知晓的,那么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之前递交申请。

第四十八条,仲裁员回避与否,由仲裁机构主任判定;倘仲裁机构主任身为仲裁员,其回避与否,则由仲裁机构的其他组成人员共同判定。

第49条,仲裁员要是因为回避,或者是由于其他的原因,没办法履行职责喽,那就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去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哒。

在因回避这种情况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之后,当事人有着请求已开展的仲裁程序再次进行的权利,而对于是否准许这一请求,是由仲裁庭去做决定的;并且,仲裁庭自身也能够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不是要重新进行。

第五十条,若仲裁员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又或者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那么该仲裁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通常应当开庭来开展。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协议表明不开庭的话,这时仲裁庭能够依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别的相关材料进而作出裁决 。

第五十二条,仲裁并非公开开展,当事人若达成公开的协议,那么能够公开进行,然而要是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况则除外。

仲裁规则所定的期限之中,仲裁机构要把开庭的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要是存在正当的理由,那么能于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里,进行请求得到延期开庭的操作。而至于是否给予延期,将要由仲裁庭来作出决定。

第五十四条,假如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没有任何合理正当的缘由未能到庭,或者在没有经过仲裁庭允许时中途退下去,那么这种情况能够被视作撤回仲裁申请。

倘若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后,基于毫无正当的理由,既不到达庭审现场,又或者在未经仲裁庭予以许可的情形下,中途擅自退庭呢,那么这种状况下,是能够进行缺席裁决的。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可以自行收集的是,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去收集的证据;而是在必要的时候,能够请求有关诸方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协助 。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能够针对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仲裁庭去申请鉴定。仲裁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作出相关断定觉得对于专门性问题存在需鉴定的情况时,能够交由存在当事人相关约定的鉴定人展开鉴定,也能够由来仲裁庭具体指定专人的那种鉴定人给进行鉴定。

按照当事人所提需求,或者依据仲裁庭给出的要求,在经由仲裁庭发出通知后,鉴定人就应当参与到开庭之中。当事人在获得仲裁庭许可的情况下,能够向鉴定人提出问题。

第五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第五十八条,在这样一种状况下,即证据存在可能灭失的情形或者日后变得难以获取,当事人能够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仲裁机构需要把当事人的申请递交给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仲裁协议的当事人,鉴于情况处于紧急状态之中,能够在申请仲裁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朝着人民法院去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提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来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于仲裁进程里具备进行辩论的权利。当辩论结束之时,首席仲裁员亦或是独任仲裁员理应去征询当事人的最终意见。

条六十款,仲裁庭需把开庭情形载入笔录,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要是觉得对自身陈述的记录存在遗漏或者差错状况时,有权利去申请补正,倘若不给予补正的话,那就应当记录下该申请。

笔录的签名或者盖章,是由仲裁员来进行的,是由记录人员来进行的,是由当事人来进行的,还是由其他仲裁参与人来进行的 。

第六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已察觉当事人在单方刻意捏造那些基本事实来申请进行仲裁,同时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且其目的是妄图借助仲裁这种方式,去侵害国家所拥有的利益,或者侵害社会公共所共有的利益,又或者旨在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形下,仲裁庭应当驳回其提出的仲裁请求。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中,当事人在前往申请仲裁之后这个行为之后呢,是能够自行去进行和解的。当达成了和解协议这种情况出现之后呢,既可以去请求那个仲裁庭按照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裁决书的制作行为,又能够去将先前提交的仲裁申请予以撤回 。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之后撤回了仲裁申请,而后又反悔了,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去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规定,仲裁庭于作出裁决之前,能够先行展开调解。要是当事人出于自愿进行调解的话,那么仲裁庭就应当实施调解。一旦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就应当迅速地作出裁决。

仲裁庭于调解达成协议的情形下,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依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五条,关于调解书,它应当把仲裁请求写清楚,还要写明当事人协议达成的结果。调解书呢,需要由仲裁员来签名,之后加盖仲裁机构的印章,最后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六十六条,裁决要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来作出,少数仲裁员有着不同意见的话,是能够被记入笔录的。而当仲裁庭没办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时候,裁决就得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去作出。

编号为第六十七条规定,裁决书需要写明仲裁请求,还要写明争议事实,也要写明裁决理由,也得写明裁决结果,还得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情况,以及写明裁决日期。如果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表示不愿意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那么是可以不写的。裁决书要由仲裁员进行签名举动,并且加盖有仲裁机构的印章。面对裁决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其既可以选择进行签名,也能够选择不进行签名。

第六十八条规定,在仲裁庭对纠纷进行仲裁期间,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其中有一部分事实已然清晰明了,在这种情形下,便能够针对该部分先行作出裁决 。

第第六十九条,对于裁决书中的文字方面,计算错误之处,或者仲裁庭已经作出裁决然而在裁决书中有所遗漏的事项,仲裁庭是应当去进行补正的;当事人从收到裁决书的那一日开始往后计算达到三十天之内,是能够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的。

第七十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要是提出证据去证明裁决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就能够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该情形为,仲裁员于仲裁此案件之际,存在索贿受贿之行为,存在徇私舞弊之行为,存在枉法裁决之行为 。

人民法院,经过组装搭配合议庭,去审查核实裁决,存在上文所规定的情形中的一种,这种情况下,应当裁定进行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当事人若申请撤销裁决,那么应当自收到裁决书开始计算之日起,历经三个月的时间期限后提出 。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了撤销裁决的申请之后,要是觉得能够由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那就通知仲裁庭在一定的期限之内重新仲裁,并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要是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倘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六章 执行

当事人需履行裁决,此为第七十五条规定,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此为第七十六条内容,当中被申请人向其指出要是裁定拥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况之一的,经由人民法院进而将合议庭予以组织起来作审查核实,而后最终确定对其裁定不予执行 。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第七十七条,一方当事人去申请执行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去申请撤销裁决,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若人民法院裁定将裁决予以撤销,定然应当裁定让执行终结。要是撤销裁决这一申请被明确裁定驳回,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使得执行得以恢复。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对于涉外经济贸易跟运输与海事方面的纠纷,还有其他涉外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要是本章并没有相关规定,那就适用本法其他有关的规定。

假如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留,则仲裁机构需把当事人的申请递交给证据所在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东莞麻涌律师 ,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及时予以处理,这是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 。

第八十条,对于涉外仲裁案件来讲,其仲裁庭能够将开庭时所呈现的具体情况记录成册形成笔录,又或者通过梳理作出笔录要点,而这笔录要点是允许当事人以及其他进行仲裁参与的人员进行签名或者盖章操作来予以认可的。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能够以书面形式约定仲裁地,除却当事人针对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另外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将仲裁地用作仲裁程序适用法律以及司法管辖法院确定的依据,仲裁裁决被视作在仲裁地作出。

倘若当事人针对仲裁地并未设立约定,又或者所设立的约定并不明晰,那么依据当事人所约定的仲裁规则来确定仲裁地;要是仲裁规则当中没有作出规定,那么就由仲裁庭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按照便利争议得以解决的原则来确定仲裁地。

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存在涉外海事纠纷, (其为特定纠纷类型) 二、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后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而言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 (这些区域有特定设立背景及企业受其涵盖) 三、针对此类纠纷,当事人若书面约定仲裁, (存在书面约定这一条件) 四、那么可以选择由某个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这提供了一种仲裁选择方式) 五、也能够作出这样的选择,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仲裁地, (此为另一种关于仲裁地的选择指向) 六、紧接着由符合本法所规定条件的人员组建仲裁庭, (有组建人员条件限制) 七、再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而进行仲裁活动, (遵循约定规则展开仲裁) 八、并且该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 (明确时间节点) 九、将当事人的名称、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仲裁规则向仲裁协会备案。 (规定备案相关事项)。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当事人提出证据保护申请 ,当事人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特定行为 ,当事人请求禁止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特定行为 ,仲裁庭需依法将当事人这类申请提交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展开处理 。

第八条第三款,当事者表明证据证实涉外仲裁裁决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经由人民法院组建合议庭审查核实,给出裁定予以撤销:

(一)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时,被申请人没收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也未曾收到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抑或是因别的、并非由被申请人负责的缘由,导致未能陈述自身意见 。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八十四条,被申请人若提出证据来证明涉外仲裁裁决存在本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中的某一种,经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去审查核实之后,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内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当事人请求执行时,要是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内的话,当事人能够直接朝着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去申请承认以及执行。

第八十六条,对仲裁机构予以支持,使其能够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置相关业务机构,进而开展仲裁活动。

要是依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所需,那么能够准许境外仲裁机构,在经国务院批准而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范围之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去设立业务机构,进而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第八十七条,促使从事涉外仲裁的当事人,挑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中包涵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并且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中涵盖特别行政区当作仲裁的地点来进行仲裁 。

第八十八条,要是出现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而这裁决是需要人民法院承认以及执行的情况,那么当事人能够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去申请。要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去申请的。对于这种申请呢,人民法院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来办理。

若外国仲裁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加以限制,对其法人,加以限制,对其他组织,加以歧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有权对该国公民,实行对等原则,对该国企业,实行对等原则,对其他组织,实行对等原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提到了本法所称呼的仲裁机构,其中涉及到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还有仲裁院等诸如此类一些机构 。

第九十条,若法律针对仲裁实效存在相应的规定,那么按照此规定来执行;要是不存在规定的情况呢,那就运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第九十一条。仲裁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中国仲裁协会制定的示范仲裁规则。进而,制定仲裁规则。

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

以下这些仲裁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第九十三条所说的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育仲裁等规定,参照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一规条,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这项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这类法章。 。

第九十四条,仲裁机构,能够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之中,关于将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规定,按照和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去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又或者仲裁庭按照这样的规定进行办理 。

第九十五条,违背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去处理 。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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