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案例>>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签了竞业协议,普通员工离职后就不能干老本行了吗?法院这样说

时间:2025-12-04 19:5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不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普通劳动者

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离职后从事相同行业

是否要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安公司主要从事玩具盲盒直播售卖业务,二零二一年十二月,李某走进该公司担当仓库管理员,负责来货入库登记以及打包发货工作,入职之时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合谈》。协议商定,李某离职之后两年之内不得从事相同类型业务,安公司每个月向李某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一百元;要是李某遵行竞业限制约定有悖,需要向安公司缴纳二十四个月的薪资当作违约金 。

2023年3月,李某离职并创办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

A公司觉得,李某在离职过后经营和该公司属于同一类别的业务,这违背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李某给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并且继续去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李某持有这样的看法,直播售卖玩具盲盒的运营技能并非商业秘密,其身份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那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由此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归于无效 。

法院审理

这一案件属于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里所规定的,那些受竞业限制的人员是限定于用人单位当中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之内的。李某身为仓库管理员,其职责是负责来货入库登记以及打包发货,他工作的内容存在重复性,岗位具备较强的可替代性,是属于那种经由例行的岗前培训或者简单的技术培训之后就能够上岗的普通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之下,是不太可能接触或者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联的保密事项的。如果A公司没办法证明,李某掌握着企业具有商业秘密性质、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那么,就应当去推定,李某并不属于那种应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所以,尽管A公司和李某签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麻涌镇律师 ,然而李某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所签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效力,A公司依据此要求李某赔偿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还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法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按照法律规定,属于竞业限制情形所要约束范围的,是用人单位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属于高级技术人员的那些人,还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劳动者呢,经过例行的岗前培训,或者经由简单的技术培训之后就能够上岗,通常情况下,他们很难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且需保留的保密事项,他们也难以掌握。一般而言,这些普通劳动者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之人员。就算同用人单位约定了对于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这种协议也是没有效力的。

竞业限制,切不可被滥用,不然“全员竞业”就极有可能违法。用人单位呢,必须得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慎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此确保相关条款具备合法性、合理性,防止滥用竞业限制条款去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要是碰到不合理的竞业限制,那就得及时提出异议或者寻求法律救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指出,竞业限制涉及的人员,被限定于用人单位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关于地域以及期限,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约定的,并且竞业限制方面的约定,是不可以去违反法律、法规既有规定的。

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去到与本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去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可以超过两年。

麻涌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