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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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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勇超郭妍子案情回顾:员工被迫离职维权,法院判决支持诉请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龚勇超 郭妍子
案情回顾
于某在离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公司补齐未支付的工资差额及提成,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公司方面出示了由于某本人签署的《辞职申请表》,表中注明“因个人原因辞职”。然而,于某坚称这并非其真实意愿表达。他提供的录音证据表明,在离职前,他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希望在其辞职申请中明确指出自己因公司拖欠工资和提成等问题而被迫离职,但均未得到公司的同意。为了顺利完成离职手续,于某在《辞职申请表》中注明了“因个人原因辞职”这一理由。经过法院审理,认定用人单位有责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报酬。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劳动者以该理由提出离职麻涌镇律师 ,用人单位则需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经济补偿金系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境下,雇主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一次性提供的经济性援助。在我国,此类法律条款通常被称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具体情形涵盖:雇主未依约提供劳动保护或工作条件的;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未依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员工权益的;由于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述情况导致劳动合同失效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章节明文规定,若劳动者依据该法条款终止劳动合同,雇主有义务向劳动者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对于因用人单位采取的诸如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举措所引发的劳动纠纷,用人单位需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用人单位需首先就劳动者离职的具体原因提出证据。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离职原因表示异议,则需提供相应的反证来证实其真实的离职动机。若双方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则需各自承担因举证不力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本案中,《辞职申请表》上虽标注“因个人原因辞职”,然而,于某提供的录音资料足以对这一离职理由提出质疑。同时,法院经调查确认,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和提成等行为。因此,法院最终采纳了于某关于离职原因的主张。
需留意的是,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所提出的理由必须清晰且详尽。同时,在判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以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时所提出的原因为依据,而不应依据劳动者事后所补充或修改的理由进行判断。(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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