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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某数字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混同用工,王某该如何维权?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这家数字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都是梁某。这家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梁某,股东有梁某和胡某,梁某占股60%东莞麻涌律师 ,胡某占股40%。这两家公司是关联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务范围相同。这家科技公司发布招聘信息,王某应聘,2022年8月1日开始工作,一直工作到2023年2月22日。王某在任职期间,其所在办公场所显著标示着“某数字公司”的标识,且其日常联络工具微信、QQ均带有“某数字公司”的名称信息。这两家企业均未与王某签署正式的劳动协议,亦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也未办理相关的用工登记与离职手续,王某的薪资是由梁某的个人账户进行支付的。王某觉得,那家数字企业和那家科技公司办公地点在一处,工作内容一样,员工也互相调动,这两家企业已经造成了他被混淆雇佣的状况,于是他挑选了其中一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他与那家数字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等款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批准他的请求。王某对此感到不满,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法院指出,那家数字公司、那家科技公司系有关联关系,其经营的业务领域有交叉之处,梁某既是前者的股东也是后者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无法明确指出真正的用人单位是谁王某以某科技公司名义求职后,实际工作地点悬挂“某数字公司”标识牌,日常联络工具也标注“某数字公司”字样,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属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因此有合理依据认定自己为某数字公司工作。法院审理后裁定,王某与某数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应支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等款项。
典型案例解析
关联公司之间经常出现合并用工的情况。这些公司通过不签订书面工作协议等手段,故意使工作关系的归属变得不明确,在法律诉讼时彼此互相推卸责任,以此逃避需要承担的雇主义务。当有关联公司的员工被混同使用且双方均未签署正式雇佣协议时,法院主要依据工作管理实践,结合工作时长、任务性质、薪资发放、社保缴费等要素来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王某的起诉内容,参照实际雇佣情形,认可了他要求确认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工作关系的诉求,依照法规纠正了雇主借助混淆雇佣形式逃避责任等违规行为,有助于全面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并引导雇主合法经营。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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