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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下高空抛物频发,法律条文为城市安全保驾护航

时间:2025-06-03 20: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随着经济的进步,城市的面积持续增长,众多居民由平房住所迁至高楼大厦,然而,高空抛物现象却屡见不鲜,持续对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今年二月,松江某小区不幸发生了高空抛物事件,一位老太太从十一楼将玻璃瓶掷下,导致一辆汽车的天窗被砸碎。负责处理此案的民警透露,该嫌疑人之前多次进行高空抛物行为,但由于取证难度较大,始终未能将其“现场抓获”。直至小区安装了专门用于监控高空抛物的“天眼”系统,这才最终锁定了嫌疑人。

除了采取“技防”手段,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自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将“高空抛物罪”独立成罪,这无疑是对解决“悬在城市上空之痛”的一大有效措施。

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唐浩哲,对涉及“高空抛物”的法律条款进行了详尽的剖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在建筑物内投掷物品或物体从建筑上掉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者需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正如律师所言:“扔东西的人要负责”);若调查后仍无法明确找出侵权者,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非侵权者,否则应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者进行赔偿(律师指出:“若无法确定是何人扔的,那么可能扔东西的人需共同承担责任”)。若建筑物使用者遭受损害并获得赔偿,他们有权向侵权者提出索赔(正如律师所言:“一旦找到肇事者,那些无辜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各类建筑物管理者需实施相应的安全防护手段,以避免前述情况的发生;若未实施必要的安全防护手段,则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未履行安全保障职责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若遇本款所述情况,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需依照法律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并对责任主体进行明确。

唐浩哲律师针对该条款进行了归纳,提炼出四大亮点:首先,强调事前防范,明确规定了禁止高空抛物的具体措施;其次,《民法典》将高空抛物从倡导性条款转变为禁止性规定;再者,明确了责任归属,确保了可能受到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追偿。《民法典》赋予建筑物使用人在获得赔偿后对侵权者进行追偿的权利,从一定角度分析,这种赔偿实际上具有预先垫付的特点,意味着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仍然是真正的侵权者。此外,法律还着重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职责。若物业公司等未能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他们可能因自身的不作为而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四是经调查确认,需明确公安机关的调查职责。法律条文着重指出,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及时调查,并将此作为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赔偿的必要前提。

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和坠物进行规定与修订的过程中,依然可能发生一些事件,这些事件不仅严重威胁了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其严重程度已经超出了民事案件的范畴。那么,对于这类“严重”的案件,自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开始实施。修正案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具体内容:“若从建筑物或高空抛掷物品,且情节严重,将面临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被处以罚金。若该行为还触犯了其他罪行,则将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和处罚。”

该修正案将高空抛物行为独立成罪,这对于惩罚、规范及预防此类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其中,“高空抛物罪”中的“罪”字,清晰地向公众传达了高空抛物系违法犯罪的性质。此法规的实施,降低了构成犯罪的标准,从而对那些曾实施高空抛物的人,以及那些对高空抛物危害认识不够充分的人,起到了震慑的效果。

在独立罪名高空抛物罪正式实施的第一天,江苏省溧阳市的法院便受理了首起此类案件。唐律师还特别指出,这是高空抛物行为被纳入刑法后的全国首例判决,涉案被告人徐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需缴纳罚金两千元。

此案件是我国首次对高空抛物罪进行适用,司法机关在惩处徐某某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麻涌镇律师 ,亦向全体民众发出了警示。唐律师补充道,高空抛物现已成为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均将此行为的违法性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其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和成本亦极为高昂。由此可以推断,依照法律的规定,高空抛物的现象在将来将会显著减少。

文 王晨羽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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