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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与工伤待遇:李某案例

时间:2025-01-05 22:1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案例介绍

李先生为一间公司之雇员。除了为李某支付工伤保险费外,该公司还向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2020 年 9 月 1 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十级工伤。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获得各项工伤待遇,并支付保险公司的保险索赔。

李某认为,公司在他去保险公司投保时使用了自己的身份信息,他应该是保险的实际受益人。因此,除了工伤福利外,公司还需要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支付给自己。

评审结果

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下麻涌镇律师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该协议,李某只享受了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不再要求公司转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

简要案例分析商业保险中的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从事与被保险人的业务

有关工作期间,因国家规定的事故或职业病,因事故或职业病导致残疾或死亡,保险人负责在规定赔偿限额内赔偿的保险。其保护的对象是企业的雇主。换句话说,雇主保险的受益人应该是雇主(即在这种情况下的公司)。

李先生为10级残疾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应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公司发放停工期间工资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公司支付的这部分工伤福利可以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抵销。

李某的误会主要源于他对雇主责任险和人寿保险的混淆。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通常是同一实体。而人寿保险则不同。根据《保险法》第 39 条,被保险人为与其有雇佣关系的雇员购买人寿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是企业,受益人就不能是企业。

在本案中,如果公司为李某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应全额支付给李某,公司必须全额支付李某的工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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