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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银行诈骗案:冒用身份信

时间:2025-01-05 22: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 以案例阐释法律

□ 法制网记者 徐鹏

2017年5月东莞麻涌律师 ,山东省威海市一家银行接待了一位“不一样”的客户。该客户表示,想要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但银行工作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发现,该男子的表情非常不自然,注意到这一奇怪行为的工作人员都有些警惕。在证件审核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该顾客的外貌与其提供的身份证照片不符,立即向警方报案。警察。

经查,办理新卡的唐某于2015年认识了李某,2017年4月中旬,他接到李某的电话,从上海北上来到山东。与李某会面后,李某答应唐某骗取一张卡。银行卡给了他200元的奖励。经过几天的训练,唐某在李某、赵某(两人在逃)的指使下,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成功在一家银行取得了银行卡和U盾。 2017年5月,唐某在山东威海一家银行骗取银行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唐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诈骗信用卡,以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据此,法院综合审理案件事实,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规定,妨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扰乱信用卡发行过程中的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信用卡的使用。具体行为包括:故意持有、运输假冒信用卡,或者故意大量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大量持有他人信用卡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诈骗信用卡。信用卡;出售、购买或者向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通过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的信用卡。

阻碍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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