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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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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涌律师详解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欣永律师小贴士
这刑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之一所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规定,持有、运输假冒信用卡,或使用虚假身份证骗取信用卡,或向他人出售、购买、提供假冒信用卡,危害信用卡管理系统。
肇事者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1. 持有或运输假冒信用卡或大量假冒空白信用卡。持有和运输假冒信用卡没有数量要求,而空白的假冒信用卡必须达到大量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2. 持有大量他人的信用卡。根据相关规定,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虽然在民事活动中,有些人违反规定,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但如果行为人持有大量他人的信用卡,则不难根据行为人与持卡人的关系来判断该行为的欺诈性质。
3. 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欺诈性地获取信用卡。
4. 出售、购买或向他人提供假冒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欺诈获得的信用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的规定,妨碍信用卡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明知是伪造的,累计数量在10张以上的空白信用卡的;
(3)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计数量达到 5 张或以上的;
(4) 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
(5) 出售、购买或向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骗取的信用卡。
以上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要犯罪形式和处罚依据东莞麻涌律师 ,这种罪名危害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系统。信用卡的概念应该扩大到包括银行借记卡。
量刑方面,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此罪的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3 年至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20,000 元至 200,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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