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治资讯>>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时间:2024-10-22 21:4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东莞麻涌律师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 )十二个月内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纠纷; (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纠纷。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到仲裁裁决的日期。申请撤销奖项: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实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影响公正裁决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1.一终仲裁的范围适用于两类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一类是小额仲裁。一类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一、小额仲裁案件分为四类: (一)追讨劳动报酬案件。根据《劳动法若干条款的解释》(劳办发[1994]289号)第三条规定,“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工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工资。第四条对劳动报酬总额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一)小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补贴; (五)加班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工伤医疗费追偿案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伤治疗费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 (三)请求经济补偿案件 (四)请求赔偿案件。小额案件的限额标准。北京、上海、深圳小额案件限额标准分别为9600元、11520元、12000元。也就是说,数额在上述范围内,且属于追回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四类的案件,均属于终裁范围。

2、仲裁案件调解标准明确 《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的,应当先行裁决。 2、最终仲裁的例外情况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即“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1.诉讼主体的排除:只有劳动者可以成为诉讼主体,而用人单位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受到限制。

法律咨询热线:1353269-0835-0835

麻涌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