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治资讯>>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时间:2022-07-14  【转载】

劳动争议仲裁申

王波,性别:男,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诉人深圳市发五金制品厂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诉人同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2、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被诉人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向申诉人支付的自2012年6月30日至2013年3月29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9370元(3300元×8.9个月)=2937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按照申诉人在被诉人处的工作年限(2009年5月30日至2013年3月29日共计3年9个月零29天)向申诉人支付因被诉人未依法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迫使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同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应当向申诉人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3200元(3300元/月×4个月=13200元);

4、请求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被诉人未依法为申诉人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而给申诉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9734元(3300元×13%×46个月=19734元);

5、请求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申诉人2013年2月份的工资2000元、3月份的工资3300元;

以上共计67604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30日,申诉人入职被诉人处工作,担任啤工一职,第二个合同期内调整为助拉,第三个合同期内调整为生产助拉,月平均工资为3300元。被诉人于2009年5月30日同申诉人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30日至2010年5月30日。2010年5月30日,合同到期后,被诉人又同申诉人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30日至2011年5月30日。2011年5月30日,合同到期后,被诉人又同申诉人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5月30日。此份合同于2012年5月30日到期后,被诉人一直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诉人自申诉人入职以来也一直未为申诉人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2013年3月29日,申诉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诉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被诉人未依法为申诉人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为由依法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诉人在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结清申诉人2013年2月份、3月份的工资,并依据申诉人在被诉人处的工作年限满一年向申诉人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向申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3年3月30日,被诉人收到了申诉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并未向申诉人结清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诉人未依法同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诉人做为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被诉人为来料加工“三来一补”企业,无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故被诉人作为被诉人的协议方(即投资方)应当对被诉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至此,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现贵庭申请仲裁,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劳动争议仲裁申

王波,性别:男,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诉人深圳市发五金制品厂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诉人同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2、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被诉人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向申诉人支付的自2012年6月30日至2013年3月29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9370元(3300元×8.9个月)=2937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按照申诉人在被诉人处的工作年限(2009年5月30日至2013年3月29日共计3年9个月零29天)向申诉人支付因被诉人未依法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迫使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同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应当向申诉人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3200元(3300元/月×4个月=13200元);

4、请求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被诉人未依法为申诉人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而给申诉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9734元(3300元×13%×46个月=19734元);

5、请求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申诉人2013年2月份的工资2000元、3月份的工资3300元;

以上共计67604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30日,申诉人入职被诉人处工作,担任啤工一职,第二个合同期内调整为助拉,第三个合同期内调整为生产助拉,月平均工资为3300元。被诉人于2009年5月30日同申诉人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30日至2010年5月30日。2010年5月30日,合同到期后,被诉人又同申诉人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30日至2011年5月30日。2011年5月30日,合同到期后,被诉人又同申诉人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5月30日。此份合同于2012年5月30日到期后,被诉人一直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诉人自申诉人入职以来也一直未为申诉人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2013年3月29日,申诉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诉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被诉人未依法为申诉人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为由依法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诉人在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结清申诉人2013年2月份、3月份的工资,并依据申诉人在被诉人处的工作年限满一年向申诉人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向申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3年3月30日,被诉人收到了申诉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并未向申诉人结清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诉人未依法同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诉人做为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被诉人为来料加工“三来一补”企业,无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故被诉人作为被诉人的协议方(即投资方)应当对被诉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至此,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现贵庭申请仲裁,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