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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街头保险让你爱在心口难开

家住汉口江滩的明女士2013年7月14日一早在街头散步时,通过某人寿业务员邓某的介绍为其父购买一百元祥瑞意外保险卡,保险金额为5万元一年期,回到家后感觉捡了大便宜的明女士,立刻和老父亲讲了这事,一家人不以为然,想着也就一百元没当回事,日子就这样平淡的过着,偏偏就在2014年3月26日老父亲一早出去散步之后也没回来,一家人着急找了好几天,在 3月28日明女士接到医院打来的电话,26日父亲在汉口江滩一期五福路突然晕倒,被路过的大学生送到医院。家人立刻赶到医院,感到事情来的太突然,待老父亲病情稳定后,在结算医药费时,经过其妹妹提醒,之前为老父亲购买了保险卡,,明女士立即联系人寿公司的业务员邓某报案,邓某未赶到医院, 也未采取相关措施。之后明女士找到邓某所在人寿公司,人寿公司则表示,保险卡确是公司的,业务员邓某也是公司员工,但是,根据瑞意外保险卡片后面的使用须知,明女士应当在在该公司官网激活使用,完成登记保险合同方才成立,保险合同未成立,无法给予赔付,这下明女士不不同意了,她认为,付了钱给了保险卡,出了事情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老百姓谁知道要去上网激活啊,为此带着困惑找到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向律师求助。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并且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明女士与人寿公司业务员购买保险卡,是双方协商一致,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且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保险合同是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理赔的义务。邓某作为人寿公司的业务员,其行为即代表公司行为,作为人寿公司辩称的保险卡片背面的须知,是作为格式合同的条款之一,人寿公司应当主动告知投保人且采取醒目方式提醒,如果合同双方因格式条款产生矛盾,应做不利于制定一方的解释,即明女士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义务,保险公司的辩称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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