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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争夺抚养权 看法官如何速调促和谐

时间:2018-06-01  【转载】

覃某与甘某是一对94后年轻恋人,两人于2014年年底通过QQ认识、相恋,并于2015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8月覃某非婚生育了一个男孩,孩子出生后双方也一直未登记结婚。如今,双方终因性格不和分手,但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能协商解决。

  2月7日,覃某就其与甘某的非婚生子抚养纠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予以解决。该案主办人叶明副院长针对案件实际,对双方展开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叶明副院长告知甘某未满两周岁的婴幼儿一般随母亲生活,甘某表示理解。但是甘某认为,覃某还年轻,以后嫁人会冷落孩子,为了消除甘某的担忧,叶明副院长对抚养权变更及探视权等进行了法律释明,最终甘某同意孩子由覃某抚养,同时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双方还达成一致协议,孩子的姓氏可随母方覃某姓。了解到覃某正在给孩子办理更名及户口簿迁移手续,叶明副院长在案件调解成功之后,迅速拟写民事调解书,并当场送达。

法官结语:

  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如果因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虽说都是孩子的亲生父母,理论上给谁抚养都可以,但是法院判决的原则就是“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一般而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生活中,有些人觉得如果争不到孩子的抚养权,自己就丧失了对孩子的监护、管理权利,感觉孩子就不是自己的了。其实不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同时有权探视孩子、关心孩子的成长。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做出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也有权替孩子维权,甚至变更抚养权。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即对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条件进行了规定:(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无论子女是由父亲抚养还是母亲抚养,都应该给予子女健康舒适的成长环境,尽到教育和照顾责任。
来源:博白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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