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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带把刀引路人嫉妒惨遭群殴 参与斗殴者均获刑

时间:2018-06-01  【转载】

 “你认识殴打的被害人李某吗?”公安机关审讯黄某林问到。

  “不认识,我们都不认识李某。”黄某林回答。

  “为什么要殴打李某?”公安机关继续追问。

  “为了帮陈某某(主犯,已判刑)抢李某身上携带的一把折刀。”黄某林回答。

  ……

  此案被告人黄某林,男,2000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系陆川县横山镇人。初中未毕业即辍学,辍学后曾外出打工,因工作辛苦辞工回家,回家后无所事事,出于从众心理,哥们义气,参与此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陆川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事情要追溯到2017年2月的某一天,陈某某(主犯)无所事事在陆川县横山镇街上一理发店偶然发现被害人李某手上拿着一把折刀,此折刀展开约有40厘米左右长,亮晃晃的似乎很刺眼。陈某某日常霸道耍横惯了,觉得李某敢这般公开炫耀折刀,很是嚣张。出于嫉妒,陈某某心理顿生邪念。

  于是,在某一天召集了被告人黄某林等一帮平时玩得要好的哥们,经过商量,大家一致决定,找个合适时机,抢去被害人李某携带的折刀。

  说干就干,2017年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林及陈某某、陈某华、陈某波、吕某明(四人均被判刑)及李某泽(另案处理)等人从陆川县乌石镇乌石街骑车回家途中,遇见李某、李某飞等三人。陈某某迫不及待地向黄某林等人提出教训李某,并打电话通知李某威(已判刑)等二人带刀在陆川县横山镇清平村某路口等候。黄某林等人与李某威等二人汇合后,在李某、李某飞等三人路过此路口时,李某威将白色电动车横在路中间拦停被害人李某等人,黄某林等人立即将被害人李某身上携带的一把折刀抢走,并将李某带到路边的竹林处殴打,致使李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案发后不久,黄某林及同案犯分别被陆川县公安机关抓获。黄某林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黄某林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愿意改过。

  陆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林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刀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在与陈某某、陈某华、陈某波、李某威等人共同故意犯罪中,黄某林受邀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黄某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黄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黄某林有犯罪时未成年、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林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陆川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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