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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边烧杂草致火灾 容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失火案件

时间:2018-06-01  【转载】

4月2日上午,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于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的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25日中午,被告人盘某去到容县某乡镇的旱田处做工,使用气体打火机点燃旱田边的杂草后,由于风大,火借风势从旱田边烧上山场引起森林火灾,火灾于当日17时许被扑灭。经鉴定,该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39公顷。2018年1月18日,盘某主动去到容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盘某由于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盘某具有自首情节。法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将择日进行宣判。

  法官提醒:清明将至,进行祭拜活动时要注意用火安全,密切关注火苗动态及风向,人走必须火灭,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同时提倡文明祭扫、安全祭扫,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否则一旦引发山火,将受到法律制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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