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治资讯>>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七旬老妪伙同亲戚怒砸警车 妨碍公务被判刑

时间:2018-06-01  【转载】

年近80的韦某某,本应安享清福,颐养天年,却因法律意识的缺失,在一起债务纠纷中伙同儿子、亲戚谩骂阻挠民警、怒砸警车,最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陆川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的刑罚。

  被告人韦某某,女,1940年出生,系陆川县珊罗镇长纳村人。

  案件源于2013年2月16日这一天,下午15时许,陆川县珊罗镇长纳村一队的李汉某(系韦某某的儿子,已判决)与李德某因债务纠纷在李汉某家附近发生争执、打架。此时,陆川县公安局珊罗派出所民警途经该处发现二人争打,当即停车表明身份劝解。正在民警将李德某带上警车,准备将二人带回派出所处理时,被告人韦某某与李汉某的妻子、韦秋某(已判决)等人站在警车前面不让民警将李德某带走,李汉某、李某某、李某、李春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旁边起哄、谩骂民警,李汉某、李某某使用铁铲、木棍殴打警车内的李德某时损坏了警车窗玻璃。随后,被告人韦某某与李某某、李谋等多人用手推翻警车。直到当天16时许,陆川县公安局增援民警来到现场,才将事态控制。派出所民警甘振某、协警李锦某在处置该事件过程中被李某等人打伤。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警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8900元。

  2017年5月6日,公安民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陆川县珊罗镇支行将正在等候办理业务的被告人韦某某抓获。

  经陆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与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韦某某与他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韦某某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陆川县法院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