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麻涌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machonglsh.com 麻涌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女方分娩一年内男方起诉离婚被驳回
时间:2018-06-01 【转载】
【基本案情】:刘某与叶某于2000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二女,大女叫刘某莹、大儿子刘某霖、二儿子刘某林、小女叫刘某宗。婚后一段时间,两人在不同地方工作,离多聚少。直到2015年后,两人开始在玉林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了生活琐事、经济及小孩抚养问题争吵。双方就离婚事宜多次进行协商,但因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刘某于2018年1月24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叶某离婚。
【庭审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的婚生小女儿刘某宗于2017年4月18日出生,至原告刘某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时间不足一年。
【焦点问题】刘某提起诉讼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原告刘某在被告叶某分娩小女儿后一年内不享有诉权,不得起诉离婚。且原告刘某所诉情形也不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在庭审中查明原告刘某起诉离婚时被告叶某分娩小女儿尚未满一年,法官依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庭审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的婚生小女儿刘某宗于2017年4月18日出生,至原告刘某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时间不足一年。
【焦点问题】刘某提起诉讼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原告刘某在被告叶某分娩小女儿后一年内不享有诉权,不得起诉离婚。且原告刘某所诉情形也不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在庭审中查明原告刘某起诉离婚时被告叶某分娩小女儿尚未满一年,法官依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来源:玉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