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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户口簿能否作为认定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
时间:2018-03-21 【转载】
【案情】
刘某与张某于1998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但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加上两人于2013年分居生活至今。刘某遂诉诸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原告提供户口簿,户口簿上载明原告是被告的配偶。原告没有提供结婚证,但原告表示当时其与被告已经办理过结婚证,现在已经遗失。原告到民政部门查询时没能查询到相关的材料,民政部门也没有出具相关的证明。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局的户口簿上户成员刘某与户主张某的身份关系是根据结婚证进行登记的,现原告提供的户口簿已经显示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可以认定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户口簿能证明个人身份,不能证明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必须有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取得结婚证才能确认为夫妻关系,证明夫妻关系存在的证据只能是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记录证明。现在原告无法提供结婚证,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民政部门又不能出具证明证实原、被告已登记结婚,法院就无法确认原、被告存在夫妻关系。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不能仅凭户籍信息就予以确认。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婚姻登记是属于民政部门管理,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只能由民政部门来证明。不能依据户口簿登记的身份关系来认定夫妻关系的存在。综上,不能将原告提供的户口簿作为认定原、被告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如果原告一直不能提供其与被告已经进行结婚登记的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举证不能,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