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麻涌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machonglsh.com 麻涌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该案法院是否应准予撤诉?
【案情】
2016年10月,被告赵某驾驶以小型货车与前方同方向的原告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刘某受伤,刘某车辆受损。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全责。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刘某将被告赵某及赵某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该案审理过程中,刘某提交了伤残评定报告来证明自己为十级伤残的伤情及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保险公司经庭审质证认为刘某伤情不构成伤残以及存在超医保用药情况,并对原告伤残等级和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情况申请重新鉴定。该案在鉴定过程中,刘某认为自己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分两次就医,医院未能将自己因该事故造成的全部伤情一次性诊断和救治,可能导致重新鉴定结果对自己不利,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待证据完善后再来诉讼。
【分歧】
观点一,法院应裁定不准原告撤诉。原告已经取得十级伤残的鉴定报告,证明原告伤情符合伤残鉴定条件。虽然案件审理过程中重新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但并不影响原告的举证的完整性,原告的撤诉理由和行为恰恰说明原告提交的伤残鉴定报告可能系虚假的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观点二,法院应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原告认为当前证据情况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且由于第三方即医院的原因造成自己一时举证不能,需补足、补强证据后继续诉讼,该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支持。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民事诉讼法》第145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该条规定着实给法官不小的自由裁量权。观点一有一定的道理,原告凭借已评定为十级伤残的鉴定报告前来起诉,证据应该是充足的,现因惧怕重新鉴定结果对己不利就以证据不足为由来撤诉,似乎理由并不充分,法院理应裁定不准其撤诉。但笔者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中提到了医院的因素,这是一个不可控、不确定的因素,表明原告担心的“重新鉴定结果对己不利”的想法有可能成为现实。此外,即便原告提交的伤残鉴定报告可能系虚假的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原告也仅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并不影响原告在本案中的撤诉权获得支持。因此,本案中,法院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