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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乘客下车开门酿事故 出租车司机负全责

时间:2018-03-21  【转载】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徐某驾驶出租车停车下客,乘客打开右后门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曹某碰撞,造成原告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诉诸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曹某各项费用6000元;被告徐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曹某各项费用1450元;原告曹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9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徐某驾驶出租车在南昌市站前西路某大酒店对面由东向西停车下客,乘客打开右后门时,遇同向行驶的原告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南昌市某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1041.57元。 2014年10月11日经司法鉴定,后续治疗费为200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时间70日,营养期限为4周,护理期限为8周。2014年10月30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某负本次事故全责,原告不负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实际车主系被告何某,登记车主系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肇事车托管在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被告徐某系何某雇请的司机,且事故发生时属职务行为。肇事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期均自201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原告鉴定费为130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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