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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五男子用POS机帮人洗钱分别获刑

时间:2018-03-21  【转载】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卢某、蒋某、吴某、李某、马某用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帮他人将犯罪所得赃款取出以此赚取提成。法院以被告人卢某等五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4年9月初,被告人蒋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商定用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帮他人将犯罪所得赃款取出以此赚取提成。之后,被告人蒋某找到被告人李某,请其帮忙办理POS机,并说明了办理POS机的目的是为他人套现。李某介绍蒋某与被告人卢某商量办理POS机事宜。后由卢某利用非法手段办理了三台POS机,并交给了蒋某。2014年9月中旬,张某拉拢被告人吴某入伙让其介绍POS机套现“业务”。吴某又找到被告人马某让其介绍套现“业务”。最后马某联系上“十三”(真名不详,另案处理),并告知“十三”其可以安排人员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帮他人将犯罪所得赃款取出。2014年9月25日9时许,被害人王某被人利用QQ诈骗的方式诈骗了人民币95.7万元。被骗款项转到某账户上。2014年9月25日11时许,“十三”联系马某让其安排人员将被害人王某被骗款项中的85万余元的赃款用POS机刷卡套现方式取出,同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帮助套现人刷卡金额30%的提成。马某随即将此事告知吴某,吴某又将此事告知蒋某、张某。蒋某获悉后立即将此事告知卢某,并说明卢某可以得到其中15%的提成。当日中午,马某从“十三”手中拿到了存有被害人王某被骗款项的银行卡后将银行卡交给了吴某。吴某、蒋某、张某利用卢某办理的三台POS机,将被骗款项中的856692元赃款刷卡转至卢某的两张银行卡上。由于“十三”要求刷卡当日必须拿到一半现金,而POS机刷卡款次日才能到账。于是蒋某在刷卡后自己先筹集11万元现金,并让卢某也垫出20万元现金支付给“十三”。卢某由于现金不足,便向李某借款20万,并告知了李某借款是帮助他人将诈骗所得赃款套现,同时承诺套现成功后,给予李某7.5%的提成。后李某借款20万给卢某。卢某将该款交给蒋某,蒋某将自己筹集的11万以及从卢某处拿来的20万一并交给马某转交给“十三”。2014年9月26日下午,刷卡套现的赃款到账后,李某安排朋友陪同卢某一起到银行将套现所得的赃款全部取出。卢某、李某扣除其二人应得的15%提成(12.8万余元)及先行垫付的20万元后将剩余的52.7万余元交给蒋某。被告人蒋某、吴某及张某三人在扣除15%提成(12.8万余元)及先期支付11万元现金后,将剩余的赃款交给了被告人马某。马某随后将此笔赃款转交给了“十三”并从 “十三”手里获得了4万元钱提成。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的家属已退赃款4万元;被告人卢某、蒋某、李某、马某的家属代为退赃81万元给被害人。被害人对本案的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等五人明知是他人诈骗犯罪所得赃款仍协助其资金转移,数额达856692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五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能退赃8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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