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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原告张某不服被告某市房产局房屋登记纠纷案
原告张某不服被告某市房产局房屋登记,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10月23日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某市房产局于2009年7月24日为陈某颁发了坐落于X号,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调查审批表,证明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依据申请及相关政策、法律进行合法审批。2、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3、收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证明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要件。4、更正登记审核表,证明被告依职权更正登记。5、承诺书,证明陈某承诺与原告继续保持租赁关系。6、民事调解书,证明诉争房屋由陈XX继承。7、拆迁遗留中房屋确权登记的处理意见,证明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8、产权调换协议,证明沈阳市房产地产中心与陈XX依法达成产权调换协议。9、协查单、平面图、未初始登记房屋查询情况、明细表,证明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10、登记收件收据、身份证明,证明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