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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专挑未锁车辆下手 “95后”拉车门盗窃获刑

时间:2018-02-09  【转载】

【案情介绍】


“95后”青年石某沉迷于网络游戏,却不愿意好好找工作,已经因盗窃两度被判刑。2016年10月,石某刑满释放后,仍然不思悔改,成天在外游荡,晚上就住在某小区的地下车库。百无聊赖之际,石某对车库里停放的汽车动起歪念,逐个拉起了车门,想找找有没有粗心的车主未锁车门,然后实施盗窃。经过几天的“尝试”,某天晚上,石某竟然找到了一辆未上锁的小轿车,并在车内找到5000元钱。得手后,石某越发觉得这种方式来钱快又轻松,几乎每天晚上都要去碰碰运气。12月的某天晚上,石某拉开一辆宝马车的车门后,不仅从车上拿到6000元,还找到了这辆车的备用钥匙。石某将钥匙“偷梁换柱”后,又先后三次用钥匙开车门的方式,对该车实施盗窃,而车主对此毫无察觉。有时候,石某也会遇到车主虽然锁了车门,但是忘了关车窗的情况,石某利用自己身材瘦小的特点,从车窗钻入车中,盗窃车内财物。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间,石某在该小区车库,采用拉车门、钻车窗等方式,多次盗窃车内财物,窃得物款价值共计人民币38090元。除必要的生活开支外,石某将窃得的钱财大部分用于了网络游戏,直至被抓获,石某还在网吧上网。


【审判结果】


惠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或退赔人民币31507元,由本院发还被害人。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


近年来,私家车数量增长迅猛,车内财物被盗案件也呈多发态势。法官提醒,车主在停车时,要把安全意识放在首位。一是要选择地势开阔、路线单一、人流量大的场地;长时间停车时,尽量选择有专人看管的停车场,夜间停车要停在有监控的安全场所,不要为了省停车费,选择停在无人看管的居民小区或者偏僻路段,以免因小失大。二是在使用遥控钥匙好锁车门后,应再次用手回拉一下车门,以确认车门是否真正锁上后再离开。三是临时停车时,无论离开车辆的时间多短,无论任何原因下车,都要关好车窗,用中控锁把车门锁住,甚至是用钥匙锁车,不要怀着“反正离开几分钟,很快就回来”的侥幸心理而不锁车辆,不管车窗。事实上,小偷们经常利用车主的这种侥幸心理实施偷盗。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车厢不是保险箱,不要在车内放贵重物品,特别是不要将皮包、现金、手机、笔记本电脑、名烟名酒等物品放在车内,更不要将钥匙、银行卡、身份证放在车里,以免带来连环损失。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石某屡屡窃得名烟、现金等财物,数目最大的一笔达现金2万元,甚至利用窃得的备用钥匙对同一辆车先后实施4次盗窃,就是因为车主习惯把贵重物品存放在车内。有条件的车主可以加装报警装置,为车加强“安全系数”。车主一旦发现车内物品被盗,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案发现场。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惠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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