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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次充好换花梨,市民维权获支持!
江阴的李某在孙某经营的建材馆订购木门,并支付定金2万元。双方约定客厅两边木门材质为缅甸花梨木(纯实木),南房、北房材质为缅甸柚木(纯实木),并约定“假一罚十”。后孙某将木门为李某安装好。经专业人员检测,李某被告知客厅两边木门材质并非缅甸花梨木,双方经工商所、电视台“帮女郎”等多次调解协商,孙某虽承认材质并非缅甸花梨木,但协商未果。无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赔偿李某三倍价款,共计5.7万元。
【审判结果】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向孙某购买木门,接受其安装服务并支付相应的价款,系消费者;孙某向李某提供商品及安装服务并接受李某支付的价款,系经营者。孙某存在欺诈的故意,李某有权要求孙某按双方定制缅甸花梨木门的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共计5.7万元。因李某自愿减少赔偿金额,只要求孙某赔偿2.9万元,扣除李某需支付给孙某的门款9000元,孙某还需赔偿李某2万元。
【裁判说理】本案争议焦点:一、孙某是否存在欺诈故意。首先事后认错并采取补救措施并不能起到否定事前欺诈行为的认定。其次,李某订购的缅甸花梨木(贵)与孙某安装的巴西花梨木(便宜)价格相差明显,有好次之分,孙某的行为属以次充好。李某与孙某约定定制的为缅甸花梨木门,孙某并愿意承担“假一罚十”的责任,而孙某实际安装的是价格明显便宜的巴西花梨木门,审理中孙某又陈述其不能识别两种花梨木,本身就是欺诈。孙某陈述弄错木门材质是厂家的过错,不是自己的故意,但厂家与李某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厂家安装木门的行为视为孙某的行为,孙某有义务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行为(包括他人代履行)符合合同的约定,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赔偿价款中的“价款”的确定。该价款应为合同价款,而非实际已支付的价款,亦不能以尚未支付价款而作为不赔偿的理由。因为欺诈的经营者若得逞,消费者是要支付该款的。即使赊购商品也要三倍赔偿。江阴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向孙某购买木门,接受其安装服务并支付相应的价款,系消费者;孙某向李某提供商品及安装服务并接受李某支付的价款,系经营者。孙某存在欺诈的故意,李某有权要求孙某按双方定制缅甸花梨木门的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
【法官评析】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李某向孙某购买了高价的木门,孙某并未提供相应材质的商品,其虽辩称不知情,但并不能因此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销售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范,此类案件提醒广大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必须在法律的行为规范下进行买卖交易,经营者需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行为(包括他人代履行)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面对经营者 “假一罚十”的噱头,消费者更要擦亮双眼,也要时按法律规定依法主张权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主审法官:王矛勇(江阴市人民法院青阳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