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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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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工作人员遗弃被救助人致其死亡的认定
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自愿认罪表现,对其合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其合用缓刑。经鉴定,该女系营养不良俦感染造成感染性休克而死亡争议要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裁判理由被告人身为敬老院工作职员,应有慈祥之心,照顾、服侍病弱职员更系职责所在,然其无视法律与社会公德。敬老院工作职员遗弃被救助人致其死亡的认定—陈其官故意杀人案键词老院被救助人遗弃致人死亡间接故意【案由】故意杀人罪【审讯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公诉机关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其官权势巨子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讯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讯案例裁判规则敬老院工作职员,因厌恶被救助者大便失禁、无糊口自理能力,不顾被救助者身体极度虚弱,晚间雇用车辆将该女抛弃在路边,致该女死亡,具有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基本案情公安局民警会同民政部分、卫生院职员将躺在本地高速公路四周的一身体极度虚弱的女子送至敬老院,由被告人负责接收,同时向被告人交代如该女有发烧等症状及时同病院联系。该女被当地群众发现后送至病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正法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意放任,具有间接故意,并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越日,被告人见该女满身粪便,无自理能力,便产生将该女送至别处的动机。
。合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因厌恶被救助后托其照顾的妇女大便失禁、无糊口自理能力,不顾该女身体已经极度虚弱,选择晚间不易被察觉的情况下,雇用车辆将该女抛弃在路边,致该女在越日凌晨才被发现,经病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合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租用了三轮车夜间将该女送到公路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