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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暴力致被绑架人死亡的认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正法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敖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上诉人胡时散等人犯罪时巳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争议要点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裁判理由刑法划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五条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划定以外的行为,假犹如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划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划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上诉人等人绑架被害人王博,因王博与胡时散等人相识,胡时散恐罪行败露,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杀死后,向被害人家人打电话索取现金8万元,同日,先后被抓获。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绑架被害人过程中,实施暴力行为致其死亡,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均具有共同故意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故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致被绑架人死亡的认定—胡时散、白海涛等故意杀人上诉案枢纽词成年人绑架暴力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案由故意杀人罪【审讯法院】四川省髙级人民法院【案号】(2005)川刑终字第680号【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判决曰期】2005年7月4日【公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胡时散(原审被告人)原审被告人白海涛蒋玮权势巨子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裁判规则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实行暴力致被绑架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基本案情上诉人胡时散意欲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并邀约原审被告人白海涛、蒋玮、张浩共同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