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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轻言“没劝酒也赔”是糊涂判决

时间:2017-12-17  【转载】

山东淄博周村区的张某与同事李某等九人相约聚餐时,都喝了不少酒,饭后已经醉酒的张某执意自行驾摩托离开,结果出事身亡。事后,其亲属对李某等9人提起诉讼,当地法院判处9人各赔偿9800元。李某等认为聚餐时并未主动劝酒,酒后又极力劝阻只是未劝住,对判决不理解。


  “没劝酒也赔”,引起不少质疑,有人认为这“开了个恶例”。那从法律角度看,法院判决同桌饮酒者均承担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事实上,我国有些立法都偏粗线条,尚未细化到“醉驾身亡时同桌饮酒者是否应担责”的程度。现实中,同桌饮酒者存在劝酒和(或)未劝阻酒后驾驶的情形,法院判决同桌饮酒者赔偿的案例不少。问题是,本案中同桌饮酒者可能不存在主动劝酒行为,甚至曾极力劝阻只是未劝住。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论上称其为一般侵权责任之规定。侵权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加害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其中过错是核心要件,过错大责任重,过错小责任轻,无过错即无责任。


  本案中,承办法官给出的理由是:李某等人在聚餐结束之后,均未能实际有效劝阻张某,也没有履行护送、通知、照顾等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该过失行为与张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也对应了那四点。


  判决的弦外之音是,张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其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一般为八九成责任)。这跟李某等9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不矛盾。


  多数网友对此不理解,认为聚餐时未主动劝酒、聚餐后极力劝阻,就已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考虑到死无对证,这些情形是否属实本就难以查证。而撇开这些,把重心放在履行义务的实际效果上——有阻止义务者“未能有效阻止”就是有过错、就应担责,没什么不妥。


  是的,当下确实有不少“和稀泥”式判决,可我们理应就事论事,而不可轻率归类。拿该案来说,若罔顾这些具体细节,包括“大家都喝了不少酒”等背景,就由此得出“一人醉亡全桌担责”的宏大结论,那未免太草率。


  毕竟,同桌吃饭喝酒的情形有很多种,一人出事故同桌担责否,决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得看彼此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注意义务的大小,来区分过错的有无和大小,所以担责与否,也只能是基于具体情形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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