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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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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投保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知情出借人需担责

案情回放因自己的农用车牌照过期,便向B索要了其变型拖拉机的行驶证与号牌,套用在自己的农用车上,并以拖拉机的名义投保了自2013年1月16日开始为期一年的机动车交强险。2013年7月6日,A酒后驾驶该车撞上了前方同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的自行车,致骑车人C死亡的配偶与父母,要求保险公司,

与B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法院审理确认C死亡的各项损失为847864.52元。由于保险公司承包的车辆与实际发生事故的车辆并非同一车辆,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A自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A醉驾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B将变型拖拉机的牌照交给A使用,对A套用其牌照的行为属知情并默许,应对A驾驶套用号牌车辆肇事致人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本案中A套用B的车牌,在异地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我方受损车辆换件维修6万余元,双方买了全保,可维修发票只有一张,在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所在地起诉,提供不了发票原件,因为已在交通事故发生地起诉了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并以被套牌车辆名义购买了保险,但是因为两辆车的被保险人和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均不一致。套牌车辆发生事故时,交强险公司可以责任,而被套牌人若明知并纵您可以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下,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您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不能在事故发生地起诉容,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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