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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奔驰车上持刀威胁勒索2万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恪恩(男,1983年出生,小学文化,湖南人)窜至东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门口伺机作案。当日12时许,见被害人何某玲(女)驾驶一辆红色奔驰小轿车停靠在青少年活动中心门口,接送两名小孩上车。李恪恩即从小轿车的右后座上车并关上车门,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架在后排坐中间位的小孩的脖子处。

一男子在青少年活动中心门口趁机上了一家长的奔驰轿车,并将小刀架在坐在后排的小孩的脖子上勒索钱财。6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该男子犯绑架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何某玲见状遂去抢刀,在争抢过程中何某玲的左右手腕被小刀刮伤,经法医鉴定,何某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何的小孩右手腕亦被小刀刮伤。李恪恩威胁何某玲给钱,何将随身携带的几百元现金交给李恪恩。期间,李恪恩威胁何某玲将车开离青少年活动中心门口,又要求何去银行支取2万元现金。何某玲称可以叫其丈夫祁某林送钱过来,李恪恩同意。随后何某玲电话联系丈夫祁某林送钱,并暗示其与小孩已经受伤。

祁某林了解情况后,立即筹集现金,并在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东路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对面路段坐上何某玲驾驶的小轿车。上车后,祁某林将2万元交给李恪恩。李恪恩拿钱后下车逃跑。2013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威尼斯商务酒店将李恪恩抓获归案,从其身上缴回9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2日冻结被告人李恪恩银行账号的存款4013.39元。

庭审期间,被告人李恪恩辩称其行为仅构成抢劫罪,经法院查明,李恪恩挟持小孩,要挟被害人何某玲交出财物,后何某玲打电话给其丈夫祁某林送钱并暗示其与小孩已受伤,被告人李恪恩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人质的安危为要挟,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认为本案应定性为绑架罪。最终,法院判决李恪恩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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