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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农卖菜需谨慎,单据签名有讲究

时间:2017-09-28  【转载】

近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菜农起诉饭店的民事案件,判决中,菜农因证据不足,其诉请并未全部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贩卖蔬菜的个体户,自2016年1月开始向被告某饭店(个体工商户)出售各种蔬菜,被告经营者承诺按月付款,但截至本案起诉前,被告方仅向原告支付蔬菜款9000元。被告经营者为徐某甲,其妻为徐某乙,该饭店厨师为宋某,蔬菜采购员为李某,另有负责配菜及饭店资金管理人员付某。经原告计算,截至2016年9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蔬菜款23597元。原告提交了有被告方签字或盖章的售货清单,其中有徐某甲、徐某乙、宋某、李某、付某签字的清单款项共计23283.3元,另有数千元清单中的签字为“某饭店”、“徐”、“某饭店 徐”(均未盖章)。

  法院最终认定:因被告未到庭,根据证人李某、宋某等证言及本案其他书证,对原告提交的售货清单中有具体人名的单据予以采信,对清单中的签字为“某饭店”、“徐”、“某饭店 徐”的单据因签名不具有特定性,证据指向性不强而不予采信,原告可收集充分证据后另行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饭店向原告支付蔬菜款14283.3元。

  为此,提醒广大菜农,在买卖蔬菜的过程中,售货单一定要有对方的盖章或相关负责人签名(签名一定得全名),证据意识不可少,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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