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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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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目的已达成 离婚协议须履行

时间:2017-09-28  【转载】

近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焦某500000元。

  原、被告系协议离婚,并已在进贤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债权1000000元,系双方对外借出,由被告收回,归原告所有等条款。2016年11月被告已支付原告500000元,尚欠500000元被告未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诉来法院,要求依法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共同遵守。因被告未按财产分割协议履行500000元的给付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相关的给付义务,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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