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麻涌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machonglsh.com 麻涌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另一方起诉要求判决婚姻无效获准许
时间:2017-09-28 【转载】
李某与刘某于2015年12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6年1月20日按习俗举行婚礼。举行婚礼当天,刘某突然晕倒并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刘某患有获得性免疫免疫缺陷综合症,俗称艾滋病。刘某被查出患病后,双方婚礼未能举行。后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考虑到婚姻李某的个人影响,2016年3月,李某到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其与刘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2016年3月15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审理此案,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李某与刘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作者:南昌县人民法院 雷丙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