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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另一方起诉要求判决婚姻无效获准许

时间:2017-09-28  【转载】

 李某与刘某于2015年12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6年1月20日按习俗举行婚礼。举行婚礼当天,刘某突然晕倒并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刘某患有获得性免疫免疫缺陷综合症,俗称艾滋病。刘某被查出患病后,双方婚礼未能举行。后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考虑到婚姻李某的个人影响,2016年3月,李某到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其与刘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2016年3月15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审理此案,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李某与刘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作者:南昌县人民法院 雷丙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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