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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借他人手机被判刑

时间:2017-09-28  【转载】

万某某,女,系南昌某某学校学生。父母离异后万某某随父亲生活,其父是出租车司机,家庭经济条件较一般。万某某性格外向、活泼,讲哥们义气,因缺少关爱,常常与别校的学生交往。


  2015年9月25日16时许,万某某和胡某某、陈某、吴某将李某和秦某某从南昌市某某学校强行带至某某农民公寓的天台。万某某、胡某某以李某的姐姐先前打过她们为由对李某实施殴打。之后,万某某搜翻李某放在地上的书包,从书包夹层搜出一部百色小米手机。在确认手机是李某的情况下,万某某向李某“借”手机,李某不同意。万某某就威胁李某说:要不借手机要不脱衣服。见李某没说话,万某某打了李某一巴掌,李某被打后就没有再反对。万某某将手机拿走并威胁李某不准告诉家人,更不能报警。直到当日18时许,万某某才让李某和秦某某回家。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667元,李某伤情为轻微伤。


  [法律评析]


  万某某系南昌某某学校学生,本应把时间和精力放在学习上,努力学习,为自己的美好未来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而万某某却因哥们义气一时的冲动,走上了犯罪道路。究其原因就在于:


  第一、万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哥们义气重,分不清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只要是朋友的事,不闻青红皂白就去帮忙,不顾后果。


  第二、万某某的父亲负有责任。万的父亲是出租车司机,家庭经济条件较一般,为了生计,早出晚归,无暇关心、教育万某某。由于缺少关爱和教育,导致万某某形成了娇蛮、任性、好出风头的不良习惯。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万某某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借”他人手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可以认定万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万某某应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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