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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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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起纷争 法院判决驳诉请

时间:2017-09-28  【转载】

2017年1月10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路A的诉讼请求。

    原告路A、杨某(女,83岁)系系夫妻关系,被告路B及第三人路C、路D、路E系两原告子女,原告杨某为被告及第三人继母。两原告自1975年始一直居住在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铁路七村。2011年1月,两原告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需要有人在身边照顾,遂与被告和第三人等四个子女商议,两原告将其所有和居住的南昌市西湖区铁路七村的房产过户至被告路B名下,口头约定由被告路B负责两原告的生老病死、生养死葬。协商一致后,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将上述房产过户至路B名下。2011年11月,被告搬进上述房屋与两原告共同居住生活。2015年6月,两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被告路B被迫搬离上述房屋。原告杨某多次表示被告要么把房子还回来,原告支付被告相应的装修款,要么被告给其35万元,她独自去养老院或者寺庙生活,被告予以拒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2016年10月17日,原告代理律师与被告路B、第三人路D、路E共同协商,约定:被告每月给予两原告1500元生活费,被告负责两原告平常的住院治疗事宜,承担丧葬费等一切费用,保证两原告居住西湖区铁路七村至去世止。但后因两原告反悔不予签字确认,未能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两原告与被告分开居住后,原告平常由付酬的钟点工予以照料,被告经常回去看望两原告,但两原告拒不开门接纳被告。2016年12月22日,被告向法庭书面承诺2016年10月17日调解过程中被告有关对两原告承担扶养义务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形成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自愿将赠与房产过户至被告路B名下,赠与合同成立并已生效,被告路B也依约开始履行了对两原告的扶养义务。2015年6月,两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被告被迫离开原告居住的房屋生活,但被告多次试图回到两原告身边照顾原告,均被两原告拒绝,且被告向法庭书面承诺履行扶养义务。现原告以被告拒绝履行约定的扶养义务为由请求撤销赠与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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