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调整婚姻法司法解释

建议明确将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不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解释中,充分考虑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家务劳动及子女教育等多于男方付出的成分,根据贡献多少,离婚时给予房产10%至30%的补偿;充分考虑家庭伦理因素,对于有重大过错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房产10%至30%的补偿;充分考虑中国传统习惯,在房产价值界定上,建议采取房屋价值=购房款十装修十家具计算方式来测算;充分考虑农村家庭实际,对于主要从事种养殖业的农村劳动妇女,离婚时要给予一定的补偿。

  另外,将第七条中“一方父母出资”调整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出资的性质,应依据父母与子女的真实意思并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考察;对于父母出资后尚未办理产权的情况,不论出资是否足以支付全部房款,都不影响其子女履行完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后,有权请求销售方交房并办理产权登记。赠与行为的认定上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特定身份性进行区分。若财产转移行为与夫妻间特定身份关系并无关联,即可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反之则应当认定此为夫妻之间财产的约定。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