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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当事人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可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