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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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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2) 经批准的、具有额定浮力和容量能运载航空器上所有乘员的救生筏。
(b) 本条(a)款所要求的救生筏应当至少配备或者包含有下列设备:
(1) 一个经批准的救生筏定位灯;
(2) 一个经批准的烟火信号装置;
(3) 一套依据所飞航路适当配备的救生装具,或者下列物品:
(i) 一个篷盖(用作帆、遮阳或者收集雨水);
(ii) 一个雷达反射器;
(iii) 一个救生筏修理包;
(iv) 一个舀水桶;
(v) 一面信号镜;
(vi) 一支警哨;
(vii) 一把救生筏刀;
(viii) 一个用于应急充气的二氧化碳(CO2)气瓶;
(ix) 一台充气泵;
(x) 两把桨;
(xi) 一根23米(75英尺)长的系留绳;
(xii) 一个磁罗盘;
(xiii) 一包染色剂;
(xiv) 一个至少带有两节1号电池的手电筒或者等效品;
(xv) 两天的应急食品供应,按照每人每天至少供应1000卡路里;
(xvi) 按照救生筏额定载员,每两人1升(2品脱)淡水或者一个海水淡化包;
(xvii) 一套钓鱼工具;
(xviii) 一本适用于航空器飞行区域的生存指南。
(c) 实施延伸跨水运行的航空器按照本条(a)款规定配备的救生筏应当装有一个经批准的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机。当发射机的累计使用时间超过1小时或者当已达到经批准的发射机生产厂家确定的使用寿命的50%(或者,对于充电电池,达到电池充电使用寿命的50%)时,应当更换发射机中的电池(或者如果是充电电池,重新充电)。更换的新电池或者充好电的电池的新有效期应当清楚地标注在发射机外表面。本款中的电池的使用寿命(或者充电使用寿命)要求不适用于在可能的储存期内基本上不受影响的电池(如水激活电池)。
第135.177条飞行机组成员工作位肩带的要求
(a)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涡喷航空器或者旅客座位数超过9座(不包含驾驶员座位)的航空器应当在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工作位置配备有经批准的肩带。
(b) 在配备有肩带的工作位置上的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起飞和着陆时应当系紧肩带,但机组成员在履行职责需要时可以松开肩带。
第135.179条机载雷暴探测设备的要求
(a) 除昼间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运行的旋翼机外,按照本规则实施载客运行的旅客座位数(不包括驾驶员座位)为超过9座的航空器,应当配备有经批准的机载雷暴探测设备或者机载气象雷达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