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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家禽引邻里纠纷 男子冲动伤人被判刑

时间:2017-07-26  【转载】

邻里之间本因和睦相处,却因饲养的家禽而引发伤害,冲动男子终受到法律制裁。627日,石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廖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饲养家禽纠纷不断


被告人廖军与被害人温某系邻居关系。2016年4月25日早上,廖军发现自己家里饲养的一只鸡被温某放在自己农田里的老鼠药毒死,廖军便提着这只毒死的鸡来到温某的家里要求温某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天中午,廖军外出做事回到家里后发现这只被毒死的鸡又放回在自己的家里,廖军便又提着这只被毒死的鸡来到温某的家里要求温某赔偿,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互相拉扯,温某便用拳头朝廖军的脸部打了一拳,将廖军打倒在地上,廖军从地上爬起来后亦用拳头殴打温某,并将温某打倒在地上,后被在场的邻居劝开。经鉴定,被害人温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廖军主动到石城县公安局小松派出所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主动赔偿获谅解


2016年6月1日,廖军与温某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温某亦于同日出具谅解书,对廖军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司法机关对廖军从轻处罚。


终为冲动付出代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廖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军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该院决定对被告人廖军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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