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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夫唱妇随把车盗 2800元电动车卖300
时间:2017-07-26 【转载】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合伙盗窃案,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有多次犯罪记录。2004年6月,曾因吸毒被送劳动教养三年。2016年8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同其丈夫赖某某(另案处理)在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南柴西区某俱乐部门口,见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新大洲牌酷喜6型电动车停放在此。便由张某某在旁负责望风,赖某某上前将该电动车的地锁弄开,然后把该电动车推行至南柴南区的某单元门口,用接线的方式打开电动车电源。随后,赖某某骑着该电动车载着张某某逃离至南昌市洪都中大道第九医院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路人,两人随即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870元的电动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