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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因爱生恨放火烧房 触犯刑法获刑四年

时间:2017-07-26  【转载】

因遭情人家属反对,当事人竟放火烧屋。日前,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放火案维持原判,这也意味着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获刑有期徒刑四年。

   案发前,李某与被害人曹某的女儿(已婚)多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曹某多次反对,李某心生不满,决定到曹家放火。2016年7月12日21时许,李开旺骑摩托车到曹家,从后面的巷子爬到一楼,再沿楼梯上到二楼前面一间放置了被褥等物品的房间。李某将带来的汽油泼到房内物品上并用打火机点燃一个蛇皮袋,之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曹某发现着火后报警,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用了近一个小时才将火扑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放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为实施恐吓、报复,明知被害人曹某的房屋与周围住宅相邻,趁夜深曹某及家人熟睡之际,携带汽油潜入被害人住宅二楼,将汽油泼洒在堆放易燃杂物的房间墙面并点燃,其主观放火目的明显,客观上纵火后迅速离开现场,其行为足以危害到曹家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符合放火罪的犯罪构成,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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