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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未经许可转载著作被起诉 法院:被告公司侵犯他人著作权
时间:2017-04-30 【转载】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为了阅读或者寻找资料上网查询,并因此认为这是很正常的事,既方便又快捷,殊不知在这过程中无形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依法认定厦门博颖公司侵犯他人著作权,判决该公司即刻删除用于软件客户端上的侵权作品,并赔偿作者授权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2015年11月,中文在线公司发现厦门博颖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发经营的“好卓手机助手”软件客户端上登载发布中文在线公司授权作品,并在互联网上被公众任意浏览、下载、传播和下载。
经查明,该作品为1992年在东方出版中心出版的《文化苦旅》,于2015年7月由作家余秋雨授权中文在线公司网络传播。为此,中文在线公司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释法 未经许可 理应担责
经审理,法院认为《文化苦旅》出版时署名作者为余秋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享有著作权,其有权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中文在线公司提供的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证明中文在线公司经作者授权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博颖公司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文化苦旅》电子书供公众下载,侵害了中文在线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庭审前,博颖公司已删除网上涉及相关侵权作品。因此,思明区法院判决厦门博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2015年11月,中文在线公司发现厦门博颖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发经营的“好卓手机助手”软件客户端上登载发布中文在线公司授权作品,并在互联网上被公众任意浏览、下载、传播和下载。
经查明,该作品为1992年在东方出版中心出版的《文化苦旅》,于2015年7月由作家余秋雨授权中文在线公司网络传播。为此,中文在线公司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释法 未经许可 理应担责
经审理,法院认为《文化苦旅》出版时署名作者为余秋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享有著作权,其有权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中文在线公司提供的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证明中文在线公司经作者授权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博颖公司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文化苦旅》电子书供公众下载,侵害了中文在线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庭审前,博颖公司已删除网上涉及相关侵权作品。因此,思明区法院判决厦门博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来源:福建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