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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被执行人王某因一时想不通而斗气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到原告被告家交谈,发现被告想不通父母只向自己催要赡养费,而且对一时经济紧张而未给钱就被起诉到法院感到非常气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的划定,判决王某自2008年1月始每月给付赵某、刘某赡费150元;原告今后的医疗费凭单据由被告负担三分之一。
在原告赵某、刘某与被告王某的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夫妻共有3个子女,王某系赵某、刘某的长女。双方也因一时之气而互不相见,又缺少及时沟通产生曲解,造成了闹上法院的后果。因原告体弱多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没有任何经济收入,需要王某对其进行赡养。
11月13日,被执行人王某因一时想不通而斗气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无任何经济来源,其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划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糊口难题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后原告多次催要糊口费,均被被告以其他兄妹可以给赡养费为由,以为不能单独给她要钱而推脱责任。在执行法官的搭桥牵线下,终于消除了双方之间的曲解,双方握手言和,被告承诺以后主动履行赡养白叟的义务,白叟也露出了开心的笑脸
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赡养费和医疗费,原告于2008年10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采取措施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促成了女儿和白叟的家庭辑穆团聚。而原告以为被告作为长女应该承担主要义务。但王某已经出嫁多年,双方之间因家庭纠纷,多年很少来往。被告以无力支付赡养费为由不同意原告的答辩意见,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父母和女儿之间的矛盾症结所在,执行法官一方面临双方做思惟疏浚沟通工作,另一方面寻找双方的亲戚朋友从中调解矛盾,促使双方到法院当面交谈,充分交流自己的想法主意和各自的意见。
审理中,法院以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于是,原告以为被告对其不尽赡养义务,于2007年12月25日起诉要求王某履行赡养义务,自2008年1月始,每月支付其赡养费和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