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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等申请执行四川德阳市某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这一类情况的劳动者多为城镇居民或原来是个体工商户。因此不能以当事人自己的商定取代法律的划定,只能要求被执行人将应交用度足额向社保部分缴纳。
按照第一种意见处理本案,符正当律划定,但假如泛起下列两种情况,将导致执行不能或难以执行:1、假如劳动者自己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那么再责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将无法执行。
对以上案例的执行有两种意见。
不合意见
2008年7月,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等申请执行四川德阳市某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理由是只要不损害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禁止性划定,当事人都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这样处理既能保证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也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更有利于进步执行效率,做到有执必果、案结事了。理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以及《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划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代缴社会保险费。
评析
第二种意见以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直接将社会保险费支付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当然支付保险费的多少也可以协商。在执行中既要留意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又要维护法律的严厉性,对每位执行法官的执行能力和执行技巧都是一种考验。这一类情况的劳动者大多是低就业能力者,其用人单位往往是规模较小、经营欠佳的企业、组织,这些企业、组织根本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有的劳动者为了保住自己来之不易的工作,往往不敢要求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有的劳动者则是为了增加面前收入以养家生活,在领取工资时不愿扣除本应由自己承担的部门社会保险费。(来源:中国法院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但鉴于法律的严厉性,笔者以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自动履行后,应当由申请人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这种强制性的划定是对劳动者今后糊口的一种保障性措施,有利于劳动关系的良好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不乱。原因是按《条例》划定,每位劳动者只能参加一份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很多用工单位仍未能严格按照法律划定履行合同义务,以致于劳资纠纷不断,2008年1—10月,劳动争议执行已占我院执行案件的7.26%,且大多为群体性案件,往往人数众多和、对抗激烈。
第一种意见以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划定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部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就属于这一种情况。在本案中,因为当事人双方均有交款义务、需相互配合才能完成执行申请事项,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召集双方到庭就其各自应履行的义务、期限及相互配合等事宜予以明确。
近年来,跟着经济的发展,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的增加,劳动力需求也呈增加之势。
。让这些劳动者一次性拿出一大笔钱来配合办理社会保险,很多劳动者是没有能力的。因该单位未在规按期限内按照裁决内容为申请人办理补交事宜,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假如劳动者没有能力承担应由自己缴纳的部门社会保险费,那么用人单位向社保部分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也将无法进行而导致执行不能。此间,被执行人某园主动提出愿与申请人进行协商,申请人表示同意,终极达成的和解协议是申请人同意减少部门应由被执行人为其缴纳的保险金,剩余部门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由其自行办理社保手续,而无须由被执行人向社保局缴纳上述用度,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执行终结。该案的仲裁裁决内容第一条为,某单位应在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养保险等 54406.45元(其中单位应交金额40380.80元,个人应交金额1402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