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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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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讲演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因此,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鉴戒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执行实践的迫切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立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轨制,以解决被执行人财产难找这个题目。该条划定中,“当前”应当理解为被执行人讲演时,也就是要求被执行人在讲演财产状况时,要讲演当时所拥有的所有应当申报的财产。究其原因,一是社会信用建设严峻滞后,不少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欠债后千方百计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查明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强制执行的枢纽,同时也是执行的难点之一。因石某又未履行义务,典当公司于2008年4月1日申请执行,海安法院于当日向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限石某于2008年4月5日前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石某于4月3日收悉,但仍未履行义务,且未讲演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006年12月5日,石某向某典当公司典质借款30万元,后又多次办理续当手续。 “一年”这个时间段里的财产情况应该理解为:在此期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即要讲演取得了哪些财产及取得的方式,如购买、建造、受赠、接受支付等等,减少了哪些财产及减少的方式,如消费、转让、赠与等等。
。据此,海安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等划定,对石某决定实施司法拘留14日。近几年来,这个题目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凸起题目。而且申报财产不限于足够了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是要申报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被执行人石某的行为,显然已触犯了该条划定,构成拒绝讲演财产情况,因到受到司法拘留。二是社会财产监管轨制不健全,财产状况不透明,被执行人能够很轻易地转移财产;一些协助执行人拒不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甚至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匡助转移财产。被执行人应当申报下列财产: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其他财产。笔者籍此提醒那些企图逃废债务的被执行人,及时、全面、主动地履行义务,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该条合用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讲演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讲演或者虚假讲演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办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职员予以罚款、拘留。


  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条法律划定,由此确立了一项十分重要的执行轨制,即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轨制。续当期限届满后,石某未按约履行归还借款本息义务,典当公司向海安法院起诉得到支持。


  点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划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讲演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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