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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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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燃起纠纷 法院调解案结事了

时间:2017-03-03  【转载】

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因汽车自燃引起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融资租赁公司、某GPS销售公司、某汽车服务公司自愿于补偿原告程某车辆损失20345元和鉴定费12000元,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6月18日,程某在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车辆贷款业务,在江华某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汽车。该车是由被告永州市某4S店发货,由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安装了某GPS销售公司的GPS。2016年3月28日,该车右车门自燃。程某向江华某某汽车销售公司和永州市某4S店请求赔偿,两公司坚称自身车辆没有质量问题,不予理赔。程某遂将江华某某汽车销售公司、永州市某4S店、某融资租赁公司、某汽车服务公司、某GPS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程某对车门起火原因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该车辆起火在副驾驶位前的底板垫下边,该处有通往车后的线束。该线束在GPS的扭接线处,由于扭接不牢,时间过久后铜线表面氧化产生电阻,在GPS工作的情况下该处发热产生了自燃。开庭前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但是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分歧,调解不成。庭审过程中法官向当事人说明了证据规则及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的倾力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上述协议。三公司及时支付了赔偿款,一起让程某很“上火”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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