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麻涌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machonglsh.com 麻涌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雇工建房受伤 雇主应该担责
时间:2017-03-03 【转载】
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原来,2015年12月,被告李某平欲将其所有的三层房屋基础上加盖至七层房屋,并将该工程交由被告李某旺承建,双方于2015年12月21日签订了《承建房屋建筑合同书》,约定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140元。因动工前需要砖块,与被告李某旺经常一起做工的被告李某华便叫其亲戚即被告刘某英、李某来吊砖。2015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刘某英搬运吊砖所需的电动机上楼顶,走到被告李某平房屋第三层的楼梯口时,不慎从楼梯口外侧坠落至一楼地面,导致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旺承建被告李某平的建房工程,并将该房屋的吊砖工程分交给被告李某、原告刘某英完成。被告李某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原告为提供劳务一方,对原告的损害被告李某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平加盖的房屋超过三层,不属于低层建筑,被告李某平将加盖房屋的建筑工程交由没有资质的被告李某旺承揽,系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华作为经常与被告李某旺一起从事建筑作业的施工人员,明知原告刘某英和被告李某不具有吊砖作业资质,仍邀请二人来吊砖,以致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取得相关职业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吊砖作业,并且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以致造成自己受伤的后果,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是在从事与被告李某合伙吊砖作业过程中受伤,被告李某作为合伙事务的受益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某旺、李某国、李某、李某华按照各自过错依法对原告刘某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来,2015年12月,被告李某平欲将其所有的三层房屋基础上加盖至七层房屋,并将该工程交由被告李某旺承建,双方于2015年12月21日签订了《承建房屋建筑合同书》,约定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140元。因动工前需要砖块,与被告李某旺经常一起做工的被告李某华便叫其亲戚即被告刘某英、李某来吊砖。2015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刘某英搬运吊砖所需的电动机上楼顶,走到被告李某平房屋第三层的楼梯口时,不慎从楼梯口外侧坠落至一楼地面,导致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旺承建被告李某平的建房工程,并将该房屋的吊砖工程分交给被告李某、原告刘某英完成。被告李某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原告为提供劳务一方,对原告的损害被告李某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平加盖的房屋超过三层,不属于低层建筑,被告李某平将加盖房屋的建筑工程交由没有资质的被告李某旺承揽,系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华作为经常与被告李某旺一起从事建筑作业的施工人员,明知原告刘某英和被告李某不具有吊砖作业资质,仍邀请二人来吊砖,以致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取得相关职业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吊砖作业,并且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以致造成自己受伤的后果,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是在从事与被告李某合伙吊砖作业过程中受伤,被告李某作为合伙事务的受益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某旺、李某国、李某、李某华按照各自过错依法对原告刘某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宁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