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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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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探视权?
时间:2017-01-21 【转载】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抚养孩子的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必须十分重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所以,离婚协议中应当对探视的方式、时间、地点等问题进行详细约定,特别涉及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如何探视,双方可以再做更加详细的约定。例如可以约定“:男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每周五男方(或男方父母)至学校将儿子接走并于周六晚上送至女方处。逢单年度中秋节以及前后各一天由男方与儿子共度,当年春节以及前后各两天由女方与儿子共度。逢双年度男女双方调换执行。暑假期间儿子可随男方共度一半假期的时间。”甚至还可以约定一方不配合履行探视如何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