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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浅议交通肇事顶包案的定性问题  

刑事案件中交通肇事类案件呈现出大幅度上升趋势,且此类案件中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时有发生,在最近的新闻报道中屡见不鲜。顶罪之人有的是同车的人,有的是亲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机为领导顶罪。动机虽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这种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也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应予依法严惩。但是对交通肇事顶包案中的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各地法院也做法不一,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探讨,以准确打击肇事者和冒名顶替者,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上升趋势。

一、交通肇事罪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又心怀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犯罪后果必须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即发生撞车、翻车等,因而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根据其后果分别制定了三档量刑幅度:一般情节、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逃逸致人死亡。那么对此三种情节具体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者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或者由于恐惧心理,而逃离现场,置死、伤者于不顾的行为。如果伤者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则属于逃逸致人死亡。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被害人没有死亡,而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①


  二、对交通肇事顶包案中肇事者找人顶罪行为的定性


  对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的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对此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一)肇事者的该行为首先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适用肇事后逃逸情节予以量刑。


  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上,肇事者找人顶罪,事实上就是将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由他人顶替,由他人来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从而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实现,在一般情况下,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是去查看、关心受害人的伤情怎样,而是当即离开现场,联系朋友,预谋顶罪事宜,即使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者,而是由顶替人向交警部门作虚假供述,承认自己是肇事者来承担责任,这种行为就是逃跑。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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