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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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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有何不同?看完你就明白怎么区分
东莞麻涌律师获悉
一、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存在差异,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以及取得财物的对象为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存在差异,敲诈勒索罪所威胁的内容要是暴力的话,行为人宣称的是在将来予以实施,可是绑架中关于暴力内容的威胁,却是当时、当场就已经实施了的。
(3)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不会把被害人抓走并进行隐藏控制,然而绑架罪却不一样,它需要把被害人抓走去进行隐藏,还要加以控制 。
另外,若是行为人用根本不存在的绑架行为去欺骗、威吓某人,并且并非当场让其交付财物,那么既不应该按照敲诈勒索来定罪,也不能够依照绑架来定罪,而是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来论处。倘若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且威吓所依据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作为内容的,那么就应当以抢劫罪来论处,要是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情况的,那就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来论处。
二、绑架罪的既遂标准
构成绑架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在于行为人有没有把被害人劫走并实现实际控制。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做出了绑架他人的行为,那就构成绑架罪既遂,并非依据勒索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成来判定。要是因为被害人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解救这类客观因素,导致绑架未成功,进而没能实际控制被害人,那就构成绑架罪未遂。
评判既遂与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去机械地进行分析,绑架罪的客观行为应被视为单一行为,而非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经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且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作为标准,要是行为仅仅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却并未对人质进行人身实际控制,那就不构成既遂,那种把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当作客观评判标准的做法,是简单的结果论。
综上所述,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认定方面属于不同罪行麻涌镇律师 ,尽管二者存在相似之处,然而从本质而言有着极大区别,不过两者最终目的均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绑架罪是主要侵犯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的犯罪,敲诈勒索罪则与之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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